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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教育的法治化进阶——解读《法治宣传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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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教育的法治化进阶——解读《法治宣传教育法》

湛中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以下简称《法治宣传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通过,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法律,其出台标志着法治宣传教育从政策引导向法治规范的关键转型,对推动全民普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具有里程碑意义。本文将紧扣法律文本与实践需求,从立法和实施两个维度进行解读,为《法治宣传教育法》的有效实施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思路。

一、立法维度: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法治宣传教育的制度升华

(一)立法溯源:四十年普法实践的历史沉淀与逻辑必然

我国法治宣传教育立法并非偶然的制度创设,而是四十年全民普法实践的历史结晶与法治建设的逻辑必然。1982年《宪法》明确将法制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范畴,确立了普法工作的宪法根基。自1985年起,国家以五年为周期相继实施八个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八个普法决议,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普法模式,堪称人类法治史上的伟大创举。这种实践先行、逐步规范的发展路径,既积累了“谁执法谁普法”等成熟经验,也暴露出责任界定模糊、保障机制不足等现实问题,为立法提供了鲜活素材与迫切需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为普法立法注入了理论灵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揭示了普法工作与国家治理的内在关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确立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明确提出“改进法治宣传教育”的部署要求,使立法成为落实党中央决策的必然选择。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法治宣传教育法》,恰逢全民普法四十周年的历史节点,标志着我国普法事业从政策推动向法治保障的根本性转变。

(二)立法定位: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基石功能

1.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支撑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法治文明作为精神文明的核心要素,其培育离不开系统化的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法》第一条将“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作为立法宗旨,通过明确普法的指导思想、内容体系与实施机制,构建起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适配的法治观念培育体系。法律将习近平法治思想首次纳入立法内容,要求作为首要任务贯穿普法全过程,为国家治理提供了统一的法治思想指引。这种制度设计既回应了中国式现代化对法治共识的需求,更通过法治精神的传播塑造现代治理所需的社会基础。

2.涉外法治体系构建的重要环节

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全球维度中,涉外法治能力建设成为关键支撑,而《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出台为涉外法治体系完善提供了重要抓手。《法治宣传教育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将出境人员等群体纳入普法对象,并隐含了涉外法律知识宣传的制度留白,填补了以往普法工作在涉外领域的薄弱环节。在全球化背景下,无论是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还是国际争端解决中的规则话语权争夺,都需要具备国际视野的法治素养作为支撑。该法通过将涉外法治内容纳入普法体系,既有助于提升市场主体的涉外法律应用能力,更能推动中国法治理念的国际传播,为中国式现代化营造有利的国际法治环境。

3.法治中国建设的系统衔接纽带

《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制度价值不仅在于规范普法本身,更在于构建起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衔接机制。《法治宣传教育法》确立的“立法中普法”机制要求立法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回应社会关切,实现了立法过程与普法过程的有机统一;“执法中普法”的责任强化,则推动执法活动从单纯的权力行使向法治教育功能的延伸。这种全法治链条的普法设计,打破了以往普法与法治实践脱节的困境,使法律实施过程成为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堂,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系统性支撑。

(三)立法意义:普法事业的法治化里程碑

《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出台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其价值超越了单一法律的制度功能,彰显了中国式法治发展的独特优势。从制度层面看,法律将四十年普法实践中形成的成熟经验以国家立法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使普法工作从软任务转变为硬约束。这种制度固化既保障了普法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更提升了其权威性与实效性。

从理论层面看,法律首次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部门法规范体系,实现了法治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深度融合,构建起中国特色法治宣传教育的理论体系与制度框架,为全球法治教育提供了中国方案。从实践层面看,法律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老年人、特殊困难人员等群体的普法需求作出专门规定,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使普法工作更具针对性与包容性,为全民法治素养提升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实施维度:法治宣传教育的实践展开与优化路径

(一)实施根基:多元主体的职责定位与协同机制

《法治宣传教育法》构建了全员有责、协同发力的实施体系,明确了不同主体的法定职责,为法律落地奠定了制度基础。这种多元共治模式既符合普法工作的社会化属性,也体现了中国式治理中系统观念的运用。

1.党政机关的主导与示范责任

党政机关在普法实施中承担双重职责。作为主导者,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全国普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工作,形成了层级清晰的管理体制。作为示范者,国家工作人员被列为重点普法对象,法律要求其带头学习法律,将法治思维运用到决策与执行全过程。特别是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其法治素养直接影响治理效能,法律通过将普法学习制度化、考核常态化,推动形成以上率下的普法氛围。

立法机关的“立法中普法”义务与执法机关的“执法中普法”责任构成了法治实践与教育融合的核心机制。法律要求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使立法过程成为凝聚法治共识的过程;执法机关则需在执法办案中同步开展法律解读,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这种嵌入式普法模式,既提升了法律实施的社会认同,也增强了普法的实效性。

2.社会组织的协同与补充作用

社会组织是普法实施的重要力量,法律将群团组织、法律服务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等16类主体纳入责任体系,形成了全方位的普法网络。行业协会商会针对特定职业群体开展专业法律培训,既满足了从业者的精准需求,也推动了行业治理法治化;法律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同步普法,实现了法律帮助与观念塑造的有机结合;网络服务提供者则承担起网络空间普法责任,通过算法推荐、智能问答等技术手段拓展普法覆盖面。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法律对新业态领域的普法责任作出了前瞻性规定,将平台企业等新型主体纳入普法体系,回应了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法治需求。这种动态调整的责任体系,使普法工作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变化,保持制度活力。同时,法律确立的普法志愿者制度与专家库建设要求,为社会组织参与普法提供了人才支撑,形成了专业力量与群众参与的良性互动。

3.公民教育的终身化与体系化构建

《法治宣传教育法》确立的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是提升国民素质的基础性工程,构建了贯穿人生全程的普法体系。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各级各类学校应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课程,引导青少年树立宪法意识与法治信仰,从源头培育法治思维;在社会教育体系中,针对村(居)民、企业职工、老年人等不同群体开展精准普法,实现了普法的全覆盖与差异化。

终身法治教育制度的价值不仅在于知识传播,更在于法治习惯的养成。法律通过将法治教育融入基层治理与日常生活,使公民在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过程中感受法治价值,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行为自觉。这种实践式教育模式,既避免了普法的形式化弊端,也使法治真正成为国民素质的核心组成部分。

(二)实施关键:需要防范的实践风险与应对策略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实施效果,取决于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有效应对。结合法律规定与法治实践,以下几方面问题亟待关注。

1.责任落实的均衡性问题

法律虽确立了多元责任体系,但实践中可能出现强者恒强、弱者缺位的失衡现象。党政机关因其资源优势,普法落实相对容易到位,而社会组织、基层单位等则可能因经费不足、人员短缺导致责任虚化。部分单位可能将普法视为附加任务,存在形式化、走过场的倾向,难以实现提质增效的立法目标。

对此,应强化三项机制:一是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普法成效纳入党政机关绩效考核与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细化考核指标,避免重形式轻实效;二是完善保障机制,法律明确规定的经费来源需进一步具体化,建立中央与地方分级保障、社会力量多元补充的经费体系,重点向基层与薄弱领域倾斜;三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履行普法职责的单位与个人,依法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措施,确保责任落地。同时,应赋予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下级机关的监督纠正权,解决同级监督乏力的问题。

2.内容形式的适配性问题

普法内容与形式的适配程度直接影响实施效果。当前部分普法工作仍存在内容同质化、形式单一化的问题,对不同群体的需求回应不足,难以引发情感共鸣与思想认同。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农村地区的普法资源短缺、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时间碎片化等现实困境,可能导致普法出现覆盖盲区。

优化路径应聚焦精准化与创新化:在内容设计上,建立需求导向的普法清单制度,针对青少年开发互动式课程,为老年人提供适老化普法产品,为企业职工解读合规经营法律知识,实现精准供给;在形式创新上,充分运用人工智能、VR技术,打造智慧普法平台与沉浸式场景,同时保留传统宣传栏、法治讲座等线下形式,弥合数字鸿沟;在文化融合上,挖掘红色法治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资源,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文化产品,增强普法的感染力与传播力。

3.涉外普法的系统性问题

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国际拓展,涉外普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当前实践中仍存在体系性不足的问题:涉外普法内容针对性不强,对“走出去”企业所需的国际规则、跨境争议解决等知识供给不足;传播渠道单一,难以有效向国际社会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专业人才匮乏,兼具法律素养与跨文化沟通能力的普法队伍尚未形成。

完善涉外普法体系需从三方面发力:一是构建精准内容体系,重点梳理国际贸易、知识产权、跨境投资等领域的法律规则,编制针对性普法手册与案例库;二是拓展多元传播渠道,依托海外法律服务中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等平台,结合国际展会、学术交流等活动开展普法,提升中国法治的国际认知度;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兼具法律专业能力、外语能力与国际视野的复合型普法人才,为涉外普法提供智力支撑。

4.效果评估的科学性问题

普法效果的科学评估是优化工作的重要依据,但实践中往往缺乏量化标准与长效机制,导致“干好干坏一个样”,难以形成闭环管理。评估指标的单一化、评估过程的形式化、评估结果的碎片化,制约了普法工作的提质增效。

建立科学评估体系应把握三个关键:一是构建多元指标体系,既包括普法覆盖率、知晓率等量化指标,也涵盖法治观念转变、法治行为养成等质性指标;二是运用技术赋能评估,通过大数据分析普法内容传播效果、用户反馈等数据,动态监测实施情况;三是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将评估结果与考核奖惩、资源配置直接挂钩,形成评估—反馈—优化的良性循环,推动普法工作从完成任务向追求实效转变。

(三)实施目标:国民法治素质的全面提升与法治社会的构建

《法治宣传教育法》的终极价值,在于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普法实践,推动国民法治素质的全面提升,为法治社会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国民法治素质作为现代社会公民的核心素养,不仅体现为法律知识的掌握,更表现为法治思维的形成与法治信仰的确立。

法律实施的过程,本质上是法治精神渗透社会生活的过程。通过党政机关的示范引领,带动全社会形成尊法氛围;通过社会组织的协同参与,构建普法的社会支撑网络;通过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实现法治素养的持续提升。这种多维度的培育路径,使法治从外在规则转化为内在信念,从国家意志转化为社会共识。

当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与行为习惯,法治社会建设便有了深厚的群众基础。公民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维护权益、规范行为,社会能够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氛围,国家治理能够获得坚实的民意支撑。从这个意义上看,《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实施,不仅是提升国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更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法治文明建设的关键支撑,终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注入持久动力。


(来源: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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